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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產業技術研發策略聯盟章程
  本章程經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聯盟名稱為「深層海水產業技術研發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

  第二條:(設立目的)
 

本聯盟設立目的在因應國內深層海水產業的快速發展,透過互信互利的聯盟運作與e化之深層海水產業研發服務,匯聚深層海水產業之發展共識,促進聯盟會員間之國內與跨國合作,推動我國深層海水產業之發展,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為設立宗旨。

  第三條:(任務)
 

本聯盟之任務如下:

結合學界、業界及法人研發單位,積極推動深層海水基礎研究專業群、產業技術專業群、產業服務專業群等社群之成立與運作,並配合知識型服務促進業界創新研發能量,以期推動整合型深層海水業界科專,共同研發深層海水產業相關技術或產品,新創深層海水應用相關產業。
了解深層海水產業發展潛力與市場趨勢,共同研發具主導性之關鍵產業技術及前瞻技術,並彙整反應產業意見及需求,提供政府單位制定與推動深層海水產業相關政策之參考。
促進深層海水產業間之技術合作與商機洽談,推廣深層海水產業相關應用技術與產業服務,以提昇整體產業體系之健全發展。

建立深層海水產業認證服務平台,參與標準化制度建立、智慧財產權等議題的協商。

舉辦及參與國內外有關產業發展與技術發展之會議與活動,以促進國際交流與技術合作。

建立深層海水產業e化研發服務平台,提供會員國內外產業資訊、產業技術研發成果,以及提供會員交流之溝通管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之取得)
 

本聯盟採團體會員制,凡對推動深層海水相關產業有興趣且設籍於中華民國之公司營機構與團體凡對推動深層海水相關產業有興趣且設籍於中華民國之合法公私營機構與團體,經出具機構或團體登記証明文件,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會員大會半數決議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會員,並應自機構內推派代表一人,稱團體會員代表,行使會員權利。

  第五條:(會員資格之喪失(一)─決議除名)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依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六條:(會員資格之喪失(二)─聲明退會)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聯盟聲明退會。

  第七條:(會員資格喪失之效果)
 

會員經決議除名或退會後,其前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
 
每一團體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可將公司及與深層海水產業相關之產品/技術資料連結於聯盟網站。
可優惠參與下列事項:
1. 參加聯盟舉辦之研討會、座談會或訓練課程。
2. 透過深層海水產業e化服務平台,取得深層海水產業相關之市場、法令、技術
與產業活動等資訊。
3. 參與產業合作或業務推廣媒合。
  第九條:(會員的義務)
 

會員應遵守本聯盟章程、決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已入會者會費積欠達一年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審定新入會員之資格。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本聯盟之解散。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總召集人與副總召集人)
  本聯盟置總召集人及副總召集人各乙人,總召集人由聯盟會員代表遴選產生,副總召集人由總召集人提名,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總召集人及副總召集人之職責如下:
總召集人職責:
定期及不定期會議之召開。
核定大會議決事項。
核定工作執行計畫之預算、決算或其他財務處理議案。
對外代表本聯盟。
總召集人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之政府、法人、學術、公協會或企業等單位代表,擔任本聯盟之規劃委員,提供顧問諮詢,並參加大會會議。

副總召集人職責:
襄助召集人處理本聯盟之相關事務。
總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總召集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聯盟會員代表互推一人代理之。總召集人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二條:(總召集人與副總召集人任期)
 

總召集人與副總召集人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總召集人與副總召集人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總召集人與副總召集人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會員會議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總召集人與副總召集人任期)
 

總召集人與副總召集人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總召集人與副總召集人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總召集人與副總召集人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會員會議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總召集人與副總召集人之解任)
 

總召集人與副總召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或原機構之團體會員代表資格者。

因事辭職經會員大會半數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四條:(祕書長)
 

本聯盟置秘書處及秘書長一人,承總召集人之命處理本聯盟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總召集人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聘免之。

  第十五條:(名譽顧問)
 

本聯盟得由會員大會聘請顧問若干人,經會員大會決議後聘任之,其聘期與總召集人及副總召集人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
定期會議由總召集人每年召集一次,召集時應於開會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臨時會議於總召集人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總召集人召集時召集之。

  第十七條:(出席會員大會)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出席,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的決議)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之除名。

財產之處分。

中心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聯盟章程之變更應經二分之一以上之會員出席,及出席會員通過半數之決議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於2月25日會員大會討論經費來源
第十九條:(經費來源)
 

本經費來源如下:

常年會費:公司會員每年新台幣貳萬元整。

會員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第二十條:(會計年度)

 

本中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一條:

 

本聯盟秘書處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內編具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
每年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秘書處應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書,收支、出決算表、現金出納表、基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會員大會審核通過。